第一條台灣黑水溝保育學會會員大會(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各項工作會議)會議(以下稱本會)議事規則(以下稱本規則)依據台灣黑水溝保育學會章程第第二章會議需求訂定。
第二條各會議應出席成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應通知秘書處請假,未請假者列為缺席。
第三條本會出席者及列席者,均應署名於簽到單。
第四條 開會及決議額數
一、 會員大會(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一般性決議應有會員(會員代表、理事、監事)過半數出席,較多數同 意。
二、 但有下列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五條 不足額問題
一、 開會時間已至,不足開會額數者,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延後兩次仍不足額時,主席應宣告延期開會或改開談 話會。
二、 出席人數因故未達開會額數,得開談話會,依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作成決議,會後將決議通知未出席人,於下次正式會議追認。談話會中已達開會額數時,改為正式會議。
三、 會議進行中,經出席人提出額數問題,主席應以按鈴或其他方法,催促離席人回至議席,並清點在場人數,如不足額主席應宣布散會或改開談話會。
第六條 會議程序
一、 由主席、臨時主席(發起人或召集人)報告出席人數並宣布開會。
二、 推選主席。(如有法定主席,不必推舉。)
三、 認可議程。以無異議認可,如有異議提付討論及表決。
四、 報告:
(一) 確認上次會議記錄。(可以書面或口頭報告)
(二) 報告上次決議執行情形。
(三) 委員會報告付委案處理情形。
(四) 其他報告。
五、 討論:
(一) 前會遺留事項。
(二) 提案討論。
(三) 臨時動議。
六、 選舉。(經出席人過半數同意得列於討論之前)
七、 散會。
第七條 主席之任務
一、 管制議程及秩序。
二、 賦予發言人地位。
三、 主持表決。
四、 裁決權宜問題、秩序問題、答復會議詢問。
五、 主席對討論以不參與不發言為原則,如須發言應離開主席地位並指定代理主席(本項除大會外,不適用其他的工 作會議)。
六、 主席以不參加表決為原則。但表決時可否同數,主席得加上可方使其通過。或於可方多於否方一票,加入否方使其否決。
第八條 發言
一、 發言前應先請求發言地位,經主席認可後始得發言。
二、 發言須先聲明發言性質,對在場問題為贊成,為反對,為修正,為程序動議。
第九條 討論
一、討論事項以書面為之為提案,以口頭為之為動議。提案須經連署,動議須經附議。
第十條 程序事宜:處理優先次序,以下述各款之次序。(主席宜熟背全部程序事宜之順序)。
一、 權宜問題:議場偶發事件,足以影響出席人權利者。例如:議場喧擾,影響聽覺。對表決結果發生疑問。
二、 秩序問題:會議程序發生錯誤,或發生足以破壞議事秩序之事件。例如:發言超出議題範圍,出席人得請求主 席糾正。
三、 申訴:不服主席對權宜問題和秩序問題之裁定,得提申訴,經附議後始得成立。成立後由出席者表決,可否同數維持主席裁定。
四、 撤回提案:提案未付討論前,由提案人徵得連署人同意得撤回。如已付討論須由主席徵得全體出席人無異議方得撤回。
五、 收回動議:動議未經附議前得由動議人收回,附議後須經附議人同意方得收回。如主席已處理,由主席徵得全體出席人無異議方得收回,有異議則逕付表決。
六、 散會(休息)動議:不可討論逕付表決。
七、 擱置動議:對討論中的議題自本次會議議程中抽出不再處理。不可討論逕付表決。
八、 停止討論動議:認為對主題討論已夠充分,再討論只是重覆論點時提出,不可討論逕付表決,只要獲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可決,立即對議案進行表決。
九、 延期討論動議:認為還有因素尚待確定,目前並非討論討論議題之合適時機,可提出新時間延期討論。
十、 付委動議:議題案情複雜,不易處理時,得將全部或一部交付委員會處理。委員之產生由大會推選或授權推選。委員會得另作紀錄,不得刪改大會原件。委員會對付委案件處理完成後應向大會提出報告,並對委員會中少數異見另提少數異見報告。
十一、 修正動議:修正動議,須經出席人數1/2以上之連署或附議,始得成立。
十二、 復議動議:經表決確定之議案,符合以下三要件時得提出復議動議:
(一) 決議未執行。
(二) 有新資料或新理由提出。
(三) 須於下次會或同次會提出,同次會提出時須有他事相間。復議動議之討論僅限就有無復議必要發言,正反方不超過兩人次。復議動議否決後不得再為復議。復議動議可決後重新討論原經表決確定之提案。
第十一條
一、 除第十條程序事宜一至五款外,提案或動議(含修正案)均應經附議始得討論。
二、 除程序事宜一至八款外,提案或動議(含修正案)均應經討論後始得議決。
三、 程序事宜一至八款及第十二款不得修正。
第十二條
一、 修正案提出後,得由原提案人或原動議人自動接納,成為原提案或原動議之一部分。
二、 未經接納或出席人有反對接納時,各修正案與原案並列提出,同時討論。
三、 各修正案若不相容時,其中之一通過,其餘不必表決。
第十三條 主席得於出席者無異議,或由出席者同意時,將議案之不同部分,分開討論,分開議決。
第十四條 議決方式
一、 無異議通過:議案僅有一案可供處理時,可徵詢與會者有無異議。無異議時議案即為通過,有異議時再行表 決。
二、 人選、款項、時間、數字等,依提出順序表決。
第十五條 選舉,應選名額為一名時,採無記名單記法。應選名額為二名以上時以無記名連記法為原則。
第十六條 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 會議名稱及會次。
二、 時間、地點。
三、 出席者之姓名、人數。
四、 請假者之姓名、人數。
五、 缺席者之姓名、人數。
六、 列席人之姓名、人數。
七、 主席姓名及紀錄姓名。
八、 報告事宜。
九、 選舉方法,票數及結果。
十、 決議、表決方法及結果。
十一、 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七條 會議記錄資料
一、 每次會議之會議紀錄,應於會後十五日內送出會議成員,並於下次會議前再隨開會資料送發一次,且於會議時 由記錄人員宣讀之。
二、 前項會議紀錄,出席成員如認為有錯誤、遺漏時,應於下次會議以書面提出,由主席徵詢其他出席成員無異議後逕行處理之。
第十八條 本規則由理事會通過後施行,本議事規則未規定事宜依內政部公布之會議規範。